职工因工负伤,通常需要到医疗机构接受相应的治疗,正常情况下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但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自身存在明显的诊疗过错(比如误诊、用药错误、手术操作失误等医疗损害责任情形),导致职工原本的工伤伤情进一步加重、或者产生了与原工伤本身没有必然关联的新的额外损害,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叠加产生了两个不同性质、不同法律基础的责任关系,需要分别梳理和处理。
对于职工最初的工伤本身,这部分损害的产生原因,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其责任基础是工伤保险这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职工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最初工伤本身涉及的医疗费用、伤残等级评定和相应待遇,正常申请和享受工伤保险保障,这部分责任和待遇享受,不因后续可能出现的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问题而受到影响或者被替代。
对于因医疗机构自身诊疗过错导致的额外加重损害部分,这部分损害的产生原因,本质上是医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能尽到与其专业医疗水平相匹配的合理诊疗义务,存在相应的医疗过错,其责任基础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职工作为在诊疗过程中受到额外损害的患者,可以依据这部分法律规定,另行向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主张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为伤情加重而额外增加的医疗费用、可能导致的伤残等级进一步提升对应的相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两个层面的责任请求权,理论上是可以分别独立主张的,职工不需要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向医疗机构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项具体的损失(比如医疗费用),如果已经通过工伤保险渠道获得了相应的报销支付,通常不能再向医疗机构就相同性质、相同金额的损失重复主张赔偿(避免重复获赔),具体不同赔偿项目之间的衔接抵扣规则,跟前面讨论过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类似,相对专业复杂,建议职工遇到这种工伤治疗期间又因医疗机构过错导致伤情加重的复杂情形,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和主张自己依法应当获得的各项赔偿和保障权益,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