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人身伤亡情形,是工伤认定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细致分析的一类特殊情形,工伤保险条例专门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失踪情形;而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则需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另一项具体规定来分析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项规定原本主要适用于职工在固定工作场所、正常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典型场景,但对于因公出差这种“工作场所”相对流动、不固定在传统办公场所的特殊工作状态,如何适用这项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从司法实践和相关行政认定的普遍理解看,员工因公出差,本身是在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可以被理解为处于广义的“工作岗位”状态(即便具体的物理空间不是员工平时的固定办公场所),如果员工在出差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符合“视同工伤”这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员工是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任务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比如出差间隙进行纯粹的个人旅游观光活动)时突发疾病死亡,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符合“工作岗位”这一构成要件,可能存在更大的争议和个案判断空间。

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家属,在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下,及时、完整地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员工出差的具体工作任务安排、突发疾病时的具体活动状态和时间地点、送医抢救的具体时间节点记录等,这些证据材料对于准确判断该情形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如果对具体案件的工伤认定结果存在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具体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行性和应当准备的证据材料,依法维护员工家属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