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或者存在关联公司架构的企业,出于业务整合、组织架构调整等经营管理需要,有时会要求部分员工将原本与A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转移变更为与关联的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操作虽然可能在实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方面对员工没有太大影响(尤其是如果A、B公司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业务和管理高度关联),但从法律层面看,这仍然涉及劳动合同相对方(用人单位)这一核心主体要素的实质性变更,需要严格遵循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应程序要求。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特定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双务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主体本身,是劳动合同中至关重要的核心要素,即便新旧两个用人单位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比如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集团内部的不同子公司),从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原则出发,这两家公司仍然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实体,员工原本是与A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要求变更为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质上构成了劳动合同相对方主体的变更,这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的重大变更事项。

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公司A,还是关联公司B,或者两者共同的实际控制人)不能仅仅以“都是关联公司、业务实质相同”为由,简化甚至省略征得员工本人同意这一必经程序,单方面强制要求员工将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家关联公司,如果员工不同意这种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安排,有权明确表示拒绝,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员工的这项选择权利,不能以员工拒绝转移劳动关系为由,对其进行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利处理,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建议企业集团或者存在关联公司架构的企业,如果确实因为组织架构调整等经营管理需要,希望将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转移调整,应当主动与相关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说明调整的具体原因和对员工权益(尤其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酬福利待遇等核心权益)的具体安排承诺,在征得员工真实、自愿同意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的劳动合同解除(与原公司)和重新订立(与新公司)程序,或者通过员工、原公司、新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方式,合规完成劳动关系的转移调整,切实保障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等核心权益不因这种关联公司间的调整安排而受到损害,避免因为未经员工同意强行推进劳动关系转移,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