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作为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工具,其签订的合理范围,理论上应当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需要相匹配,也就是聚焦于那些确实在工作中会接触到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信息的岗位人员,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要求企业全体员工,无论岗位性质如何,都统一签订保密协议。

从法律合规角度看,企业普遍要求全体员工(包括不接触任何商业秘密信息的岗位)签订保密协议,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因为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合同性安排,企业出于审慎的风险管理考虑,扩大保密协议签订范围,理论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员工签订这类协议后,其实际的保密义务范围,通常也会限定在其实际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信息范畴内(因为对于完全不接触任何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便签订了保密协议,实际上也没有可以“泄露”的具体商业秘密信息,协议条款在实际操作层面缺乏具体的适用对象)。

但从企业管理的合理性和实际效果角度考量,如果企业不加区分地要求全体员工(包括保洁、后勤等完全不接触任何商业秘密的辅助性岗位人员)都签订正式的保密协议,可能存在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给部分员工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或者误解(认为企业对自己存在不信任),影响员工的工作体验和企业文化氛围;二是从企业自身的管理精力和资源投入角度看,对大量实际不涉及商业秘密接触的岗位人员普遍签订和管理保密协议,也会消耗一定的管理成本,但实际的风险防范效果相对有限(因为这些岗位人员本身就没有实质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和能力)。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不同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和商业秘密接触程度,进行相对精细化的分类管理:对于研发技术人员、核心销售和客户关系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确实会在工作中接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信息的关键岗位,应当明确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并可以结合具体岗位涉及的商业秘密类型,设计更具针对性的保密条款内容;对于普通的辅助性、支持性岗位,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管理风格和风险管理理念,理性评估是否有必要普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如果企业出于审慎考虑,仍然希望对全体员工建立基本的保密意识和义务约束,也可以考虑通过相对简化的员工手册保密条款、或者更加轻量化的保密承诺书等方式实现基本的保密提醒效果,而不必对所有岗位都采用同等严格、复杂的正式保密协议,实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和管理效率、员工体验之间的合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