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基本经济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通过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变相增加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甚至通过扣押相关财物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正常离职自由。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包括餐饮企业)出于对发放给员工使用的工作服、工具设备等物品的管理需要,习惯性地要求员工在领取这些物品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促使员工妥善保管、并在离职时按规定归还相应物品的一种约束机制,但这种做法,本质上仍然构成了“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允许的例外情形,即便用人单位的初衷是出于合理的物品管理需要,这种通过收取押金实现管理目的的具体方式,仍然涉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合理的工作服、工具设备等物品管理需要,防止相关物品因为管理不善而遗失或者损坏,应当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实现这项管理目标,比如建立规范的物品领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发放给每位员工的具体物品清单和数量)、明确员工在离职时应当归还相应物品的义务和流程、对于确实存在员工丢失或者损坏公司财物的情形,可以按照前面讨论过的合法工资扣减规则(不超过当月工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通过预先收取押金这种违法方式,变相实现类似的约束管理效果。
建议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缴纳工作服押金或者其他名目押金的情况,应当明确了解这种做法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相应的押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劳动者可以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依法主张退还押金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则应当摒弃这种违法收费的管理方式,通过建立规范的物品管理登记制度等合法合规手段,实现对工作服等物品的有效管理,避免因为违法收取押金,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