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及时消除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缺陷产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前提,是确保受影响的消费者能够及时、充分地获知产品存在缺陷、正在被召回的相关信息,因此法律对生产者在实施产品召回过程中,履行消费者告知义务的方式和有效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产品的经营者、消费者,并向社会公开产品的相关缺陷信息,这里的“有效方式”,法律没有采用完全封闭列举的方式限定必须是某种唯一的告知渠道,而是要求生产者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真正能够确保信息有效传达给受影响消费者的合理方式,通常建议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渠道相结合的告知方式,以最大程度地提升告知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对于生产者能够通过销售记录、产品保修登记信息、会员注册信息等渠道,识别和获取具体购买消费者联系方式的情况,建议采用直接、精准的告知方式,比如通过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将产品召回的具体信息(包括产品型号、缺陷情况说明、召回处理方案如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等具体安排)直接传达给已知的相关消费者,这种直接告知方式,通常能够实现最精准、最有效的信息传达效果。
对于无法通过直接渠道识别具体消费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的情况(比如产品是通过多层经销渠道流通销售,生产者无法直接掌握终端消费者的具体身份信息),生产者应当通过更广泛的公开渠道,发布正式的召回公告,比如在企业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发布召回公告、通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新闻媒体渠道发布召回信息、或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相应的官方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等,确保即便是无法被直接联系到的消费者,也能够通过关注相关渠道信息,及时获知产品召回的情况,建议企业实施产品召回时,综合评估自身产品的销售渠道特点和消费者信息掌握程度,选择和组合运用最能够实现有效告知效果的具体方式,切实履行好法定的消费者告知义务,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