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作为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核心法律,专门赋予了从业人员在面临重大安全风险时的自我保护性权利,这项权利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权益的高度重视,即便是在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下,一旦出现明显、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权益应当优先于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维持。
具体而言,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里的“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通常是指相对明显、紧迫,如果继续作业将立即面临严重人身伤害风险的情形(比如生产设备出现明显的重大故障征兆、作业场所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迹象、建筑施工现场出现明显的坍塌风险征兆等),从业人员基于对这类紧急危险情况的合理判断,可以自主决定停止作业,甚至在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后,撤离危险的作业场所,以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放心、无顾虑地行使这项紧急避险性质的权利,法律同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依法行使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场所的权利,而对其采取任何形式的不利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以此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项配套的保护性规定,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从业人员因为担心遭受用人单位报复性处理,而在真正面临重大安全风险时,不敢或者不愿意行使停止作业权利的顾虑,确保这项自我保护权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建议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确实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危险情况,应当理性、及时地行使停止作业或者撤离的权利,优先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同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现场情况的记录、事后向用人单位反映相关安全隐患的沟通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后,采取了降低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当处理措施,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张用人单位的处理行为违法无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从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自身合规经营的角度,充分尊重和保护员工依法享有的这项紧急避险权利,绝不能因为员工行使这项权利而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