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负有为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是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指挥,但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这种“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架构,也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需要遵循相应的特殊规则。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益,其社会保险关系(包括工伤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是依法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义务的主体,相应地,被派遣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原则上也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承担,而不是由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工作的用工单位直接承担。
但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场所和管理指挥关系是发生在用工单位,法律也允许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就工伤事故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负担或者补偿办法进行具体约定(比如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成本、或者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补偿),这种约定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内部约定安排,不改变被派遣劳动者本人依法应当从劳务派遣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的法定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从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配合协助义务角度看,虽然用工单位不是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但由于工伤事故实际发生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用工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用工单位负有配合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的义务,比如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询问等,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就工伤事故的责任分担、协作处理流程等事项,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避免因为责任划分不清晰,在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发生工伤事故时,产生推诿扯皮的情况,影响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