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项优先认购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被随意稀释,赋予其在公司引入新的资本时,优先按比例跟进投资、维持自身原有持股比例的权利。

但优先认购权是股东可以自主选择行使或者放弃的一项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如果老股东出于自身资金安排或者其他战略考虑,不希望跟进参与本轮增资扩股,可以选择放弃行使这项优先认购权,这样公司才能够顺利地将相应部分的新增资本,向其他愿意出资的股东(可能是其他老股东按照超过其原比例的份额认购,也可能是引入新的外部投资者)进行分配认购。

从操作规范性和后续工商登记备案的需要出发,老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通常需要以明确的书面方式体现,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增资扩股方案的过程中,将放弃认购的老股东的相应意思表示,明确记载在股东会决议文件中(比如决议中专门写明“股东XXX放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并由该放弃认购的股东本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确认,这份包含放弃认购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将作为公司后续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之一,用以证明本次新增资本的认购分配方案,已经获得了全体股东(包括放弃认购的股东)的知情认可,程序合法合规。

建议公司在筹划增资扩股事项时,提前与全体现有股东沟通确认各自的跟投意愿,对于明确表示不参与本轮增资的股东,及时以规范的书面方式(股东会决议或者专门的放弃声明文件)确认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意思表示,确保后续的增资方案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能够顺利、合规地推进,避免因为程序性文件不完备,影响增资扩股事项的正常办理进度,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设计规范的增资决议文件和相应的股东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