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离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专门约定离职员工不得在离职后发表诋毁、损害用人单位商誉、名誉的言论条款,这类条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范离职员工出于各种原因(比如对离职处理结果不满),在离职后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不实或者夸大性质的负面言论,对用人单位的商业声誉造成不当损害。

从合同法律效力角度看,不得诋毁条款本质上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离职后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一项合同性约定,只要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约定员工完全放弃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合法投诉举报权利、不能约定限制员工正当行使批评监督权等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把握的一个关键平衡点,是这类条款不能被不合理地扩大解释为,完全禁止离职员工就其在职期间亲身经历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陈述,或者完全剥夺员工依法进行正当投诉举报、维权的权利,如果员工发表的言论,虽然对用人单位而言可能是负面的,但内容属实、且是员工在合理行使批评监督权或者依法维权(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用工情形)的正当范畴,这种言论通常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反“不得诋毁”条款的约束,因为条款约束的核心,应当是不实的、恶意损害商誉的诋毁性言论,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正当陈述或者合法维权行为。

建议用人单位在设计离职协议中的不得诋毁条款时,措辞应当相对精准,明确将约束范围限定为“不得发表不实的、恶意损害公司商誉的言论”,而不是采用过于宽泛笼统、可能被解读为完全剥夺员工正当表达和维权权利的表述方式,这样设计的条款,在发生争议时更有可能获得裁判机关的认可支持;离职员工在签订包含此类条款的离职协议时,也应当仔细理解条款的具体约束范围,如实、审慎地在离职后处理相关言论表达,如果确实遇到需要维权或者反映用人单位不当行为的情况,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投诉举报或者法律途径进行,而不是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发表可能被认定为不实诋毁性质的言论,避免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