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建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多元化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途径选择,调解和仲裁作为其中两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在程序特点、解决效果和适用场景上存在一定差异,当事人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解决途径。
调解,通常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的协调帮助下,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自愿达成争议解决方案的过程,调解的优势在于程序相对简便快捷、氛围相对温和、有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对于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不希望把关系闹得过于对立的情形),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比如经过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调解的最终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是否有真诚解决问题的意愿,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者双方分歧过大,调解可能难以达成实质性的解决效果。
仲裁,是通过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方式,劳动仲裁在中国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通常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仲裁的优势在于具有相对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程序规范性,裁决结果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相应地,仲裁程序相对调解而言,程序更加正式、耗时可能相对更长。
建议当事人结合具体的争议性质和自身诉求,理性选择解决途径:如果争议相对简单、双方仍然存在一定的沟通协商意愿、希望相对快速温和地解决问题,可以优先尝试调解;如果争议本身比较复杂、双方分歧较大、或者当事人希望通过更具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醒的是,调解并非仲裁的强制前置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没有经过调解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依法申请仲裁,具体选择哪种途径,建议结合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慎判断,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获取更具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