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通常归属于用人单位,但作为对发明人、设计人实际付出智力创造性劳动的合理回报,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支付相应奖励和报酬的法定义务,这项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是在专利权归属单位的整体制度框架下,兼顾保护和激励实际完成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合理权益。
关于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具体确定方式,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立了“约定优先、规章制度次之、法定标准兜底”的层次化处理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通过订立合同或者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自主约定具体的奖励和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这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较大的自主设计空间,可以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薪酬激励体系,设计更加个性化、更具激励效果的奖励报酬方案);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与发明人、设计人达成具体约定,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则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标准执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标准,通常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发明专利被授权后,用人单位应当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发明人、设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奖金(具体最低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二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用人单位实施该项专利后,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方式,从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报酬,这两项法定标准,构成了用人单位在没有其他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情况下,必须履行的最低法定义务。
建议企业(尤其是研发投入较大、拥有较多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企业),结合自身的技术创新战略和人才激励需要,通过与员工签订合同或者制定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就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这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合规要求,更是构建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留住核心研发人才的重要举措,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也应当清楚了解并按照法定最低标准,及时向做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履行相应的奖励报酬支付义务,避免因为忽视这项法定义务,引发发明人的维权诉求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