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确立了“所得即应税”的一般原则,纳税人取得的各类符合应税所得项目认定的收入,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收入形式(现金还是非现金),理论上都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通过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等收入,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纳税人个人的申报义务,很大程度上通过用人单位的代扣代缴环节予以实现;但对于没有经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环节、由纳税人直接从他人处取得的收入(比如服务员直接收到的顾客现金小费),理论上纳税人本人需要自行完成相应的纳税申报。

但正如前面探讨小费个税问题时已经分析的,这类零星分散的现金小费收入,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客观上面临较大的执行难度——这类收入通常没有任何书面记录或者交易痕迹、金额相对零散、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且分布分散,税务机关很难通过常规的征管手段,对每一笔这样的现金收入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核实,这也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在实际操作层面,对这类收入的税收征管普遍相对宽松、缺乏严格执行力度的现实原因。

从纳税人自身角度看,虽然理论上负有自行申报的法律义务,但现实中服务员等劳动者,普遍缺乏对这类零星小费收入进行主动、规范申报的意识和习惯,这既跟税收征管在这个领域客观存在的执行宽松现状有关,也跟纳税人自身对相关税法规定的了解程度有限有关,从严格的法律合规角度看,这确实构成了理论义务和实际执行之间的一个现实落差。

建议劳动者理性看待这类收入的纳税义务问题——从严格法律合规的角度,理论上应当就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包括零星小费收入)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但考虑到现实征管环境的实际情况,建议劳动者重点关注和规范申报那些具有明确、可核实收入记录的主要所得来源(比如正常的工资薪金收入),对于这类难以准确核实、零星分散的现金收入,建议保持基本的税收合规意识,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等环节,对这类收入的申报存在具体疑问,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税务顾问,获取更具体的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