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作为一种融合了内容营销和实时互动特征的销售模式,其营造的现场氛围感和主播的实时讲解推荐,往往容易激发消费者的冲动消费心理,促成消费者在缺乏充分理性比较和考虑的情况下迅速下单购买,这也是直播购物场景相比传统的网购浏览决策方式,更容易引发消费者事后“冲动购物后悔”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围绕这类冲动消费引发的售后需求,消费者的退货权利保障,同样需要回归到现行法律确立的一般性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下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本身就是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消费者无法在购买前直接接触实物商品、更容易产生冲动或者事后与预期不符情况的交易方式,专门设计的一项重要保护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一定期限内(七天),即便没有任何特殊理由(包括单纯的“冲动购买后悔了”这种主观理由),也可以申请退货的权利,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本身就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网络购物(当然也包括直播购物这种网络购物的具体形式)容易引发冲动消费的现实特点,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对充分的“后悔权”保障。
因此,直播购物作为网络购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这项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同样完整适用,法律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直播购物这种特定销售场景,额外设置区别于普通网购、更长时间或者更加特殊的专门“冷静期”制度,消费者因为在直播间受到主播的现场氛围感染、冲动消费后悔的,完全可以依据普遍适用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在符合条件(商品本身不属于依法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类型、商品完好等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退货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消费者在观看直播购物时,尽量保持理性的消费决策态度,避免完全被直播间营造的氛围裹挟做出仓促的购买决定,如果确实发生冲动消费后悔的情况,应当及时了解和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在收到商品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平台或者商家的退货流程规范操作;同时也建议消费者了解清楚哪些特定商品类型属于法律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避免因为对退货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理解不准确,产生不必要的退货纠纷或者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