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危险化学品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风险属性,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当,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建立了相对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但具体的许可管理要求,会根据储存活动的性质(是专门对外经营的仓储业务,还是企业自身生产配套的辅助性储存)有所区分。

对于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即以提供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为主营业务,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储存场所和服务),依法需要单独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证,这类企业的仓储设施和管理体系,需要满足专门的仓储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要求。

对于本身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使用等业务的生产企业,其在自有厂区内建设的、用于储存本企业生产工艺所需危险化学品原料或者中间产品的仓库设施,通常被视为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套辅助环节,而不是独立对外经营的仓储业务,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要单独另行申请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证,而是将这部分自用仓储设施,纳入企业整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一并接受统一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管,具体的储存条件、储存量限制等具体要求,会体现在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标准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企业自用性质的少量危险化学品储存,如果储存的具体化学品种类和数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企业仍然需要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专门的备案登记和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少量”、“自用”不等于可以完全豁免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具体的判断标准较为专业细致,建议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需求的企业,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咨询确认自身的具体储存活动是否需要单独申请仓储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门管理,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应的安全监管要求,切实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的安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