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条款之一,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正常、便利地完成工作,同时也跟劳动者个人生活安排(居住地、家庭、子女教育等)密切相关,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经营发展需要,将办公地点整体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尤其是跨越较大地理距离的城市间搬迁),这种变化对劳动者而言,往往意味着需要面临是否随迁到新城市工作生活的重大人生决策,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量,明确要求这类劳动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决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的协商一致原则,同样适用于因为公司整体搬迁而需要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这一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就搬迁事宜、以及搬迁后员工的工作安排(是否随迁、随迁后的具体待遇条件如何、不随迁的员工如何处理等),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听取员工的意愿,不能简单以“公司整体搬迁、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安排随迁”为由,单方面强制要求员工必须跟随搬迁,否则视为员工自动离职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随迁到新的办公地点,且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仍然无法就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被理解为触及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法定情形(公司整体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客观上确实使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无法继续维持),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这项规定,在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议用人单位在规划整体搬迁到异地办公的过程中,提前做好与全体员工的充分沟通工作,了解员工的实际随迁意愿,对于愿意随迁的员工,可以协商约定搬迁后的具体工作条件和待遇安排(比如是否提供搬迁补贴、住房支持等);对于明确不愿意随迁的员工,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后续安排(协商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探讨是否存在留在原地继续任职的其他岗位安排可能性),避免因为处理不当,引发大规模的劳动争议纠纷,影响公司搬迁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自身的雇主品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