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履行的基本法定义务,书面劳动合同能够清晰、明确地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重要制度基础,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律专门设置了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后果,也就是俗称的“双倍工资”责任。

具体的双倍工资计算规则,法律区分了不同的未签合同时长阶段进行了细化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对未及时订立书面合同的惩罚性经济补偿;这项双倍工资的支付义务,最长按照十一个月计算(也就是从满一个月次日到满一年前一日,最长恰好覆盖十一个月的时间跨度),超过这个期限的部分,不再继续按照双倍工资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不再仅仅停留在经济惩罚层面,而是直接产生了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即便双方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文件,法律层面也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无固定期限性质的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后续需要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待该劳动者(比如后续不能简单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建议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未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留存能够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依法主张相应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则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建立规范的用工入职合同签订管理流程,避免因为疏忽或者规避而产生双倍工资赔偿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