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一,这意味着即便这类伤害并非直接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因为工作任务本身直接导致,但基于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政策考量,法律仍然将其纳入工伤保障的范围,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认定通过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此同时,这类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第三方肇事者)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从民事侵权责任的角度看,职工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同样享有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肇事者主张相应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基于普通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独立请求权,跟职工基于劳动关系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在法律性质和产生依据上是不同的。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之间能否兼得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相对细化的规则区分:对于医疗费用等属于填补实际损失性质的赔偿项目,通常遵循“实际损失填平、不能重复获赔”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已经通过第三人侵权赔偿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赔偿,工伤保险基金通常不再重复支付相同性质的医疗费用(或者要求相应抵扣);但对于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具有社会保障和法定补偿性质的工伤保险特定待遇项目,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和政策观点,倾向于支持职工可以在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同时,仍然依法足额享受这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不需要进行相应抵扣,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在特定待遇项目上具有的社会保障属性,跟普通民事赔偿“填平损失”的逻辑存在一定差异。
建议职工遭遇这类因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导致的工伤情形,及时通过两个途径分别主张权益:一方面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工伤保险渠道获得相应的医疗和伤残保障;另一方面积极收集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向负有责任的肇事者主张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具体不同赔偿项目之间的衔接抵扣规则相对专业复杂,建议职工在维权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全面了解自己可以主张的具体赔偿范围和不同赔偿渠道之间的衔接规则,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