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作为不少用人单位薪酬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的发放条件、计算标准、发放时间等,法律层面没有像工资、加班费那样设置强制性统一标准,而是赋予了用人单位相对较大的自主管理空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薪酬激励政策考量,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具体规则,这种自主管理空间,也是围绕离职员工年终奖发放问题容易产生争议的制度背景。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需要以劳动者在约定的发放时点仍然在职为前提条件(这是不少企业薪酬制度中常见的一种约定方式,其目的通常是希望通过这种条件设置,增强员工留任的稳定性),并且这项约定条件已经在员工入职时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公示环节,提前明确告知了劳动者,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年终奖实际发放时点之前已经离职,用人单位依据事先约定的条件,不向该已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通常被认为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违法克扣工资(因为年终奖的取得本身附带了明确的在职条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类似前述“发放时须在职”的明确条件约定,或者从年终奖的实际性质和以往的发放惯例看,该年终奖实质上是对劳动者上一年度已经完成的工作业绩的滞后性支付、本质上属于劳动者已经通过实际工作赚取应得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比如企业惯例是每年固定在次年年初发放上一自然年度的年终奖,员工已经完整工作满上一年度、只是恰好在发放环节前的这段过渡期内离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单纯以员工“发放时已经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其已经通过实际工作赚取的年终奖部分,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依据,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克扣劳动者已经取得的劳动报酬,存在被认定违法、需要补发相应年终奖的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就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计算方式、以及员工中途离职情况下的处理规则,在薪酬管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并确保这些约定内容已经提前充分告知全体劳动者,避免因为规则模糊不清引发争议;劳动者如果对自己在离职前后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存在疑问,也建议提前了解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具体制度规定,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年终奖的做法缺乏合理依据(尤其是年终奖对应的工作业绩期间自己已经完整履行),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劳动仲裁等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