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针对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权,设置了两层时间限制机制,共同构成了产品责任请求权的完整时效保护体系,理解这两层时间限制的具体含义和相互关系,对于生产企业评估自身可能面临的产品责任风险敞口、以及消费者了解自身可能享有的维权时限,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层时间限制,是通常所说的诉讼时效制度,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个二年期限,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及知道义务人(即应当承担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受害人在知道权益受损后的二年内,没有采取主张权利的行动(比如提起诉讼),超过这个期限后,虽然受害人的权利本身理论上并不当然消灭,但在诉讼中通常会因为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丧失通过法院强制力获得实体权利保护的可能性(俗称“胜诉权”的丧失)。

第二层时间限制,是产品质量法特别规定的一个绝对性的权利保护期限,即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个十年期限,性质上更接近于除斥期间(一种绝对的权利存续期间限制),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一旦超过这十年(且没有例外情形适用),无论受害人是否知道权益受损、是否在积极主张权利,这项请求权本身都归于消灭;这项十年期限设计的例外情形,是如果产品本身明确标注了超过十年的安全使用期限(比如某些具有较长使用寿命的耐用品,厂家明示标注了十五年的安全使用期),只要损害发生在这个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内(即便超过了产品交付之日起十年),受害人仍然可以在明示安全使用期限内主张相应的赔偿请求权。

建议生产企业准确理解产品质量责任涉及的这两层时间限制机制,在产品设计和标识环节,如果产品客观上具备超过十年的合理安全使用寿命,可以考虑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为消费者和企业自身提供更清晰、更具确定性的权利义务边界;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也应当了解这两层时间限制的基本规则,一旦发现产品缺陷造成自身损害,应当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因为拖延维权而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