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承担着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重要职能,工会法为了保障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人数门槛标准,为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用人单位组建工会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

具体而言,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衡量的对象是“会员人数”(即符合参加工会条件、自愿申请入会的职工人数),而不是简单的企业全体员工总人数,理论上企业整体员工规模较大,但实际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人数尚未达到二十五人的,暂不构成强制建会的门槛条件;但实践中,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职工人数增多,达到二十五人会员规模的可能性通常也会相应提高。

对于会员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组织弹性安排——这类单位可以选择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如果职工有意愿),也可以选择与其他规模同样较小的单位联合起来,共同建立一个跨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通过这种灵活的组织方式,保障小规模单位的职工同样能够享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工会的组建,本质上是职工依法行使结社权利的体现,工会法明确要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企业在职工达到规定人数条件、提出建立工会组织诉求时,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比如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办公经费等法律规定的工会经费和物质支持),而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变相阻挠工会的依法组建,如果企业存在这类阻挠职工依法建会的行为,可能面临上级工会组织的督促指导,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议达到规定人数条件的企业,积极支持配合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