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享有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疾病治疗期限,医疗期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在劳动者因为健康原因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处于治疗康复阶段这一特殊困难时期,为其提供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避免劳动者因为患病而立即面临失业和收入中断的双重打击。

劳动合同法针对医疗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形,明确规定了保护性的处理规则——如果劳动者恰好在处于医疗期内时,原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简单依据“合同到期”这个通常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事由,就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是必须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自动顺延续展到该劳动者医疗期结束为止,也就是说医疗期尚未结束期间,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继续有效存续,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终止。

需要说明的是,这项保护性规定的适用,是有明确边界的——保护的对象是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保护的效力体现在阻止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从此永久不能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的医疗期结束(无论劳动者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需要调整安排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比如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仍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这项规定核心保护的时间窗口,就是劳动者处于医疗期这个特定阶段,防止用人单位简单粗暴地以合同到期这个形式化理由,在劳动者最脆弱无助的患病治疗期间将其推向失业境地。

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临近合同到期、且员工恰好处于疾病医疗期的特殊情形时,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关于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主动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避免因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面临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中被认定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处于疾病医疗期、面临劳动合同到期情形的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这项特殊保护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医疗期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