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确认是否符合对方录用和入职期望的一个特殊阶段,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支付相对低于正式转正后标准的工资,作为对这个双向考察期特殊性质的一种制度安排,但这种试用期工资的下调空间,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律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工资下调的空间、损害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设置了明确的最低保障标准。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即转正后正式约定的工资标准)的80%,这两个参照基准(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之间,通常按照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原则来理解和适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应当至少达到这两个参照基准中较高者的80%。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另一项不可突破的底线,即无论按照上述80%比例计算得出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多少,都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即便按照80%比例计算得出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支付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这项规定确保了即便是在试用期这个特殊阶段,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水平也不会低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工资标准线。
建议用人单位在设计和执行试用期薪酬方案时,同时对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的80%标准,以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两项要求,确保实际支付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低于这两项标准中数额较高的一个,避免因为对试用期工资的最低保障标准理解不准确或者刻意压低试用期工资,产生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情形,引发劳动争议投诉或者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