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规定,明确将强制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适用对象限定为“预包装食品”,也就是那些经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容器中、消费者购买时即已经处于封闭包装状态、不需要在购买现场进行现制现售加工的食品(比如超市货架上销售的包装零食、饮料、速冻食品等),这类食品由于其营养成分相对固定、便于统一检测和标注,因此被纳入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的范围,旨在保障消费者对预包装食品营养信息的知情权,帮助消费者做出更健康的饮食选择。

餐饮企业提供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菜品(比如餐厅堂食现炒的菜肴、现场调制的饮品等),由于其制作过程、具体用料配比可能因为每次烹饪存在一定差异,难以像预包装食品那样进行统一、精确的营养成分检测和标注,同时这类现制现售食品本身不属于“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形态,因此现行的强制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注制度,通常不适用于餐饮企业现场制作销售的菜品,企业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营养成分标注法定义务。

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强制要求”不等于“不能提供”,越来越多注重健康饮食理念、希望提升自身服务品质和品牌差异化竞争力的餐饮企业,开始自愿为部分菜品(尤其是主打健康、低卡等概念的特色菜品)提供营养成分参考信息(比如通过菜单标注、或者小程序查询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估算的热量、蛋白质、脂肪等营养信息),这种自愿性的信息披露,虽然不是法定强制要求,但有助于满足部分消费者对健康饮食信息的实际需求,是餐饮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和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一种增值举措。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餐饮企业确实自愿选择提供菜品的营养成分参考信息,应当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相对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提供明显失实、误导消费者的营养信息(比如刻意夸大低卡、健康属性),这种情况下即便不属于强制标注范畴,如果营养信息披露存在虚假宣传性质,仍然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广告法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应当秉持真实、审慎的态度处理自愿提供的营养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