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重新协商续签(用人单位存在不再续签的选择空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对更加稳定、长久的劳动关系保障,法律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保护的需要,明确规定了几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其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实践中比较常见和重要的一项规则。
具体而言,如果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第一次签订三年期合同到期后续签,双方又签订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双方考虑是否继续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并且劳动者本人愿意继续在该单位工作、没有主动提出希望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坚持只愿意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
这项规则设计的立法初衷,是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持续不断地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复续签的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更加稳定长久劳动关系的责任,变相实现“临时工”化的长期用工模式,损害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长期权益保障,法律通过设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项强制性规则,对这种规避行为形成了有效制约。
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准确掌握和遵守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应当解除终止情形的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明确提出希望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避免因为不了解或者规避这项法律规定,违法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面临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中被认定违法、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等)的风险;劳动者个人也应当了解自己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依法享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拒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