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法定补偿,俗称的“N”,就是指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的部分——劳动者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社平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是法律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设置的封顶限制)。

俗称的“+1”(代通知金),跟经济补偿金“N”是性质不同的两项内容,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相对更加特定和有限,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特定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而是选择额外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多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是俗称的代通知金,也就是“+1”。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N+1”这个说法虽然在社会大众语境中经常被笼统地用来指代裁员补偿,但并非所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适用“+1”代通知金部分,比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支付经济补偿“N”,并不强制要求额外支付“+1”代通知金(除非用人单位主动选择以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换取立即解除,但这不是法定强制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同样不涉及“+1”代通知金的问题;只有在前述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的特定几种解除情形下,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才需要额外支付“+1”代通知金部分。

建议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协商经济补偿方案时,准确了解自己所处的具体解除或者终止情形,据此判断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是仅有“N”,还是包含“N+1”,避免因为对“N+1”这个笼统说法的误解,产生不合理的补偿预期或者维权诉求;用人单位在处理裁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也应当准确依据具体的解除情形和法律规定,合规计算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及可能涉及的代通知金,避免因为计算错误或者理解偏差,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