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的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过程中留存的手机号、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平台基于订单处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交易履约的必要目的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属于合理必要的处理范围;但如果平台希望将这些信息用于交易履约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向消费者推送营销短信、进行电话销售推广),这就超出了消费者最初提供信息时可以合理预期的使用范围,需要单独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强调,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同时对于某些敏感或者容易引发消费者反感的处理场景(比如基于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法律要求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平台不能简单地通过一份笼统的、概括式的隐私政策“打包”授权,来涵盖后续所有可能的营销使用场景。

实践中,不少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注册账号或者完成首次购物时,会在冗长的隐私政策或者用户协议中笼统提及“可能使用您的信息进行营销推广”等表述,并要求消费者一并勾选同意才能继续使用平台服务,这种“一揽子打包同意”的做法,是否能够充分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单独同意的要求,在监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风险,尤其是对于短信、电话营销这类相对更容易引发消费者反感和骚扰感受的处理方式,监管机构对同意获取的规范性要求更加严格。

建议电商平台在设计营销用途的个人信息使用授权机制时,采用更加清晰、独立的同意获取方式(比如在隐私政策之外,通过单独的弹窗、勾选框等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将用于营销推广目的并征得单独同意),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退订或者拒绝接收营销信息的渠道,既能够合规地开展营销推广活动,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避免因为营销信息处理方式不合规,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风险或者消费者的投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