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电商的快速发展,商家(品牌方、MCN机构等)与主播之间的合作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既有传统意义上按照劳动合同建立标准劳动关系、主播作为企业正式员工的模式,也有大量采用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经纪合同等非标准劳动关系形式的合作模式,不同的关系性质,在双方权利义务、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以及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规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准确判断双方关系的实际性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察几个核心要素:一是主体资格,即双方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要求;二是人身从属性,即主播是否需要接受商家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是否服从商家的工作安排和指挥监督、是否有相对固定的直播时间和场所要求;三是经济从属性,即主播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商家业务的组成部分、报酬支付方式是否体现为相对固定、定期支付的劳动对价(而不是按照具体项目或者成果一次性结算的合作费用);四是主播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接业务、是否承担独立的经营风险,这些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实践中不少商家和MCN机构,为了规避建立劳动关系可能产生的社保缴纳、劳动合同解除限制等成本和责任,倾向于统一采用“合作协议”的名义与主播签约,试图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根据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审查原则,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相关争议时,不会仅仅依据协议的名称或者形式,而是会深入审查双方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实际履行过程中体现出明显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即便协议名义上称为“合作协议”,也完全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建议商家和MCN机构在与主播建立合作关系时,首先明确自身希望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并确保实际的管理和履行方式与协议约定的关系性质相匹配,如果希望建立的是相对独立的合作关系,应当避免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进行过度、类似员工管理式的约束和指挥;如果实际管理模式已经接近标准劳动关系,建议主动按照劳动关系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为关系性质认定错误产生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风险和用工成本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