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设定了明确的分档上限标准,这个标准跟劳动合同本身的期限长短挂钩,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约定的,具体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条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已经经历过一次试用期考核,即便后续因为岗位调整、合同续签等原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员工转岗或者续签合同时习惯性地再设置一次试用期,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根据相关规定,超过法定试用期上限的期间,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而不是按照试用期约定的相对较低的工资标准),这意味着违法约定超期试用期,不仅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风险,还需要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
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严格对照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上限标准执行,同时建立员工试用期档案管理,避免因为对同一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超期,产生不必要的用工合规风险和补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