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的责任链条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商家)、实际进行直播推广的主播、以及为主播提供经纪、运营支持的MCN机构,一旦发生销售假货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具体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需要结合各方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实际角色和过错程度综合判断,不是简单地“谁直播谁负责”或者“机构一定要担责”这么绝对。
如果MCN机构在直播带货活动中,实际承担了类似“经营者”的角色(比如深度参与选品、与供应商直接对接采购、对商品质量进行推广宣传背书),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机构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者或者对消费者的权益损害负有直接责任,需要与商家、主播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MCN机构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只是单纯提供主播的经纪代理、内容运营等服务,不实际参与商品的选品把关和交易履行,主播销售假货的责任主要应当由实际的商品销售方(商家)和直播推广的主播承担,机构本身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如果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推广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安排继续推广销售,同样可能因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MCN机构建立规范的选品审核机制,对合作推广的商品和商家资质进行必要的核实把关(比如查验商家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同时在与主播、商家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在商品质量、售后责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划分,这既是控制自身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应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