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这个概念容易被公众误解为一种可以主动申请、类似于荣誉证书的资质,实际上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或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以获得相应保护时,才由有权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企业不能脱离具体案件、主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这一称号本身。
驰名商标认定后获得的核心价值,在于其保护范围可以突破普通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对跨类别的误导性使用行为予以制止,这对于确实具有较高知名度、容易被他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傍名牌搭便车的企业和品牌具有实际保护意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此前市场上一度存在部分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结果作为广告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范和限制,企业不应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营销宣传的卖点使用,具体的商标保护策略应当以规范注册、合理布局为核心,跨类别保护属于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性保护手段。
具体政策以国家及属地最新公开文件为准,本文仅作一般性说明,不构成办理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