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认为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再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约束,用人单位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等法定情形下,依然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是否需要到期后重新续签这个环节,有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不续签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这个到期终止的环节,劳动关系会持续存续,直到出现法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

法律规定了员工在满足特定条件(比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续签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等)时,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符合条件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细节,建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准确把握,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劳动争议。

具体政策以国家及属地最新公开文件为准,本文仅作一般性说明,不构成办理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