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受到“资本弱化”规则的限制——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适用的比例标准不同)的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也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明显偏离市场利率水平的部分,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集团内部存在较多的关联方资金拆借安排,建议定期核实债资比例是否超标,评估利息扣除的合规性,避免在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时被要求纳税调整。
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的合规性不确定,欢迎预约顾问帮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