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通常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事务所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就其从事务所分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分得的经营所得,需要减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需要参照税务机关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律所内部存在合伙人之间收入分配比例调整、新合伙人加入退出等情况,建议同步关注对应的税务申报调整,避免出现分配比例和实际申报不一致的问题。
律所合伙人的收入分配和个税申报存在疑问,欢迎预约顾问帮您梳理。